锅炉设备级别
锅炉设备级别按照参数分为A级、B级、C级、D级。
1、 A级锅炉
(1)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5)≥3.8MPa的锅炉,包括:
超临界锅炉,p≥22.1MPa;
亚临界锅炉,16.7 MPa≤p<22.1 MPa;
超高压锅炉,13.7 MPa≤16.7MPa;
高压锅炉,9.8 MPa≤p<13.7 MPa;
次高压锅炉,5.3 MPa≤p<9.8 MPa;
中压锅炉,3.8 MPa≤p<5.3 MPa。
2、 B级锅炉
蒸汽锅炉,0.8 MPa≤p<3.8 MPa;
热水锅炉,p<3.8 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 C级锅炉
蒸汽锅炉,p≤0.8 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热水锅炉,0.4MPa<P<3.8 Mpa,且t<120℃;P≤0.4MPa,且95℃<t<120℃;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2. D级锅炉
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
热水锅炉,P≤0.4MPa,且t≤95℃。
注1-5: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3. 采用境外标准的锅炉
对于采用境外标准的锅炉,其材料、设计、制造和产品检验、安全附件和仪表、出厂资料、铭牌等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否则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5.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锅炉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采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6. 专项要求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铸铝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按照本规程第10章的要求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7. 其他要求
锅炉的节能环保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锅炉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锅炉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锅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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